3名男子非法持枪打猎被公安抓获
2018-07-13 12:25:53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衡东新闻网 | 编辑:侯云驰 | 作者:侯云驰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1029

图:抓获的3名非法持枪打猎男子

红网时刻7月13日讯(衡东分站通讯员 马媛、张义文)近日,县公安局吴集派出所接到线索举报称:吴集镇早禾村山上有人打猎。获悉情况后,吴集派出所立即联合巡特警大队赶赴现场进行搜寻。随后,在山间一条狭长的水泥路上发现一辆汽车,民警立即上前盘查,发现车内有3名男子,每人手中持有一把自制猎枪。

图:收缴的三支猎枪

民警当场将猎枪收缴,并将3名男子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。经审讯,李某等3人如实交代了非法携带自制猎枪上山打猎的犯罪事实。

目前,犯罪嫌疑人李某、汪某平、陈某明等三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。

枪支认定标准:

(一)凡是制式枪支、弹药,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,一律认定为枪支、弹药。

(二)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(包括自制、改制枪支),一律认定为枪支。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,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,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,一律认定为枪支。

(三)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,按照《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》(GA/T 718-2007)的规定,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.8焦耳/平方厘米时,一律认定为枪支。

(四)对制式枪支、弹药专用散件(零部件),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(复印件)和件号的,一律认定为枪支、弹药散件(零部件)。

(五)对非制式枪支、弹药散件(零部件),如具备与制式枪支、弹药专用散件(零部件)相同功能的,一律认定为枪支、弹药散件(零部件)。

法律释义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: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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